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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6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北京利多亚科技有限公司与紫衡阳光低碳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利多亚科技有限公司,紫衡阳光低碳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6136号原告北京利多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沙滩66号院1号楼商业1-2-(2)B区3851号。法定代表人张宝忠,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宏杰,天津景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涛,男,1978年1月7日出生。被告紫衡阳光低碳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号5幢213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郑建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明,男,1962年8月31日出生。原告北京利多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紫衡阳光低碳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障生效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原告北京利多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紫衡阳光低碳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资金11万元。原告北京利多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11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至华夏银行北京北三环支行冻结了被告名下账户内的存款20289.60元,轮候冻结了该银行账户内存款89710.4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保全期限届满后,原告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被告银行名下的账户。现保全期限将于2015年10月29日届满,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续行冻结被告名下银行的账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利多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紫衡阳光低碳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北京华夏银行账号为×××账户内的存款十一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新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