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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盂商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逯常伟与盂县藏山北路学明信息服务部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常伟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商初字第00519号原告逯常伟,男,1986年6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被告盂县藏山北路学明信息服务部。原告逯常伟诉被告盂县藏山北路学明信息服务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逯常伟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逯常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逯常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逯常伟负担。审 判 长  荣 峰人民陪审员  邢作鑫人民陪审员  范艳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海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