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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执字第5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县支行与张宝利、张希庆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县支行,张宝利,张希庆,韩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57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县支行。住所地:阳信县阳城三路***号。负责人赵国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宝利。被执行人张希庆。被执行人韩玉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宝利、张希庆、韩玉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阳民二商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宝利所有的车牌号为鲁M×××××汽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韩玉民所有的车牌号为鲁M×××××号汽车一辆。以上查封车辆查封期限均为两年,自2015年10月27日至2017年10月26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对被查封的车辆进行转让、赠与、变卖、抵押、毁损等处分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振华审判员  张成峰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树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