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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涛与吕武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涛,吕武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041-2号申请执行人陈涛。被执行人吕武宁。陈涛与吕武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10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被告吕武宁偿还原告陈涛借款40000元,承担此借款利息5000元,合计45000元。此款限被告分两次向原告付清,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付3000元,余款42000元于2014年10月30日之前付清。逾期按照双倍利息计算(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已执行7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年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004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天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