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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民初字第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国军与顾小兵、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皋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军,顾小兵,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皋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民初字第0468号原告张国军委托代理人田小兵(特别授权),如皋市搬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小兵委托代理人徐炳达(特别授权),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路336号。法定代表人徐正洪。委托代理人顾小兵被告如皋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如皋市行政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健,局长。委托代理人殷晓蔚(特别授权),如皋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谢锦宇,如皋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军与被告顾小兵、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皋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军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军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国军负担。审 判 长  王 华人民陪审员  章瑞祥人民陪审员  单祝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尹天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