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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执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蔡田进、陈奕、陈仲鑫与鲍扬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田进,陈奕,陈仲鑫,鲍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执字第00371号申请执行人蔡田进。申请执行人陈奕。申请执行人陈仲鑫。被执行人鲍扬军。蔡田进、陈奕、陈仲鑫与鲍扬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0日作出的(2013)鄂黄梅民初字第02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田进、陈奕、陈仲鑫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鲍扬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鲍扬军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赔偿蔡田进、陈奕、陈仲鑫损失205280.2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蔡田进、陈奕、陈仲鑫与鲍扬军自愿协商,并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由鲍扬军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5万、2016年7月30日前付5万,余款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0日作出的(2013)鄂黄梅民初字第02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谢图友审判员  刘援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