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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3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吴婷与被告胡琴、被告胡涛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婷,胡琴,胡涛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3079号原告吴婷,女,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常贞贞,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琴,女,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和记黄埔地产(广州增城)有限公司工程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梅。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涛,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李仁田,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婷与被告胡琴、被告胡涛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婷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19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吴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