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皇甫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2261号原告皇甫某某,男,1986年3月13日,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郝某某,女,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皇甫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皇甫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皇甫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皇甫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玉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