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会执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顾正忠与会宁县永红新能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保字第18号申请人顾正忠,男,汉族。被申请人会宁县永红新能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显魁,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顾正忠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被申请人会宁县永红新能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所有的车型号为LWxxxx的铲车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合法有据,理由正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会宁县永红新能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所有的车型号为LWxxxx的铲车予以扣押。指定被执行人负责管理被扣押的财产。在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扣押财产,因其过错造成被扣押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擅自变卖、处理被扣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复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