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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3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追缴被执行人李永胜���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3353号被执行人李永胜,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被执行人李永胜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5)狮刑初字第115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裁定,被执行人李永胜应缴交罚金1000元。根据我院刑事第二审判庭移送的执行材料,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5年10月6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尚有案款1000元未缴交。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335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将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审 判 员  邱长途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自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