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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08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安徽省皖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三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皖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三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08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皖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4号。法定代表人余本金,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齐善庄村委会东500米。法定代表人黄占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静,北京市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省皖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三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2586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法官李妮、法官刘海涛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上诉人三益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刘静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皖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安徽省皖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代理审判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