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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商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士振与吴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振,吴兆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938号原告李士振,农村居民。被告吴兆华,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振与被告吴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荣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