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士振与吴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振,吴兆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938号原告李士振,农村居民。被告吴兆华,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振与被告吴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荣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