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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执字第008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陕西阳光嘉苑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帝都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00800-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阳光嘉苑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世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帝都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呈友,该公司总经理。陕西阳光嘉苑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帝都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0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陕西帝都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一次性归还陕西阳光喜苑家居建材有限公司1路车站台移位和冠名费人民币120000元。案件受理费6913元,由陕西帝都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承担2216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秦执字第0080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