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赵春生诉被申请人赵素娥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特字第10号赵春生,男,1970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申请人赵素艳,女,1973年4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春生诉被申请人赵素娥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申请人赵春生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赵春生撤回申请。审判员 崔澜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吉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