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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执字第1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 冯顺生与被执行人焦作家跃塑业有限公司扣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民执字第1173-1号申请执行人冯顺生,男,195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执行人焦作家跃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法定代表人王建利,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温民二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焦作家跃塑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焦作家跃塑业有限公司在温县财政局有工程款未支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焦作家跃塑业有限公司在温县财政局的工程款人民币1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闫西京审判员  杨得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振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