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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朱惠华、陈莹莹等与潘芝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朱惠华。申请执行人陈莹莹。被执行人潘芝荣,现被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朱惠华、陈莹莹申请执行潘芝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鱼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朱惠华、陈莹莹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潘芝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应裁定结案。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朱惠华、陈莹莹申请执行潘芝荣(2015)鱼执字第56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旭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