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申请执行温礼江、张学华、张礼和、罗德琼、沈琼芳、温礼涛、谢伯荣、温玉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温礼江,张学华,张礼和,罗德琼,沈琼芳,温礼涛,谢伯荣,温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9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负责人黄明惠,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雪峰,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温礼江,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张学华,女,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张礼和,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罗德琼,女,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沈琼芳,女,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温礼涛,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谢伯荣,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温玉芳,女,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二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温礼江、张学华、张礼和、罗德琼、沈琼芳、温礼涛、谢伯荣、温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温礼江、张学华、张礼和、罗德琼、沈琼芳、温礼涛、谢伯荣、温玉芳现暂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二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审判员 谢庆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巧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