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5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四川思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航宇锻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思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航宇锻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5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思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柳姗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航宇锻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杨琴芳。委托代理人朱仁祥,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系公司员工,上诉人四川思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航宇锻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4)温江民初字第3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四川思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四川思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因四川思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思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唐骥代理审判员 赵锋代理审判员 龚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