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王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成某与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王民初字第00083号原告成某。被告占某。原告成某诉被告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秦志奇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某及被告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某诉称:2003年原告成某与被告占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詹某甲,××××年××月××日生育一女詹某乙。婚初二人感情一般,后由于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偶有争吵。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及户口本,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及家庭成员情况。证据二、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占某辩称:原告所述婚姻家庭情况属实,但双方感情一直较好。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占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一份证据:存折一份,证明原、被告以原告母亲潘守平名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榨营业所存款29000元。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告成某与被告占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詹某甲,××××年××月××日生育一女詹某乙。婚初二人感情一般,后由于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偶有争吵。故此,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成某与被告占某系合法婚姻关系,应依法予以保护。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比较稳定,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偶尔产生的矛盾,属一般家庭矛盾,不能认为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原告成某也不能提交证明其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证据。故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成某与被告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志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加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