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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小群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小群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576号罪犯王小群,,现于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渡法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群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40万元。2012年9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从2011年5月14日至2017年5月13日止。2014年8月6日,本院经(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50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1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9月11日提出(2015)渝九狱减字第245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王小群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小群在服刑期间获2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小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小群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