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6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继清与高东兴、马萍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6687号原告:陈继清。委托代理人:徐秀慧,青岛黄岛临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东兴。委托代理人:徐建伟,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萍萍。委托代理人:徐建伟,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继清与被告高东兴、马萍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伤需要做二次手术,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继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78元,减半收取168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进运审 判 员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崇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