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26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齐凤兰诉罗利阁、田红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2677号原告:齐凤兰,女,汉族,1947年6月10日生。被告:罗利阁,女,汉族,1978年1月18日生。被告:田红杰,男,汉族,1976年1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齐凤兰诉被告罗利阁、田红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凤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3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承担。代审判员 :周亚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焦志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