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商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青岛水集建筑有限公司与青岛康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水集建筑有限公司,青岛康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617号原告青岛水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青岛路60号。法定代表人赵德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太光,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康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莱西市河头店镇小莱路4号。法定代表人仪修京,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立案受理了原告青岛水集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康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水集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3元,减半收取205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邴雷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