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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胡宗礼、张火生与张火生、潘红平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宗礼,张火生,潘红平,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548号原告胡宗礼。委托代理人杨坤进,黄梅县池九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参加诉讼,参与调解,签收法律文书,代领取标的款。被告张火生。被告潘红平。委托代理人钟华。代理权限为参加诉讼,调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地址: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160号城市广场24楼。负责人胡可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军,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职员。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调解,签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宗礼诉被告张火生、潘红平、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宗礼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宗礼自愿撤诉系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宗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胡宗礼负担。审判员  蔡报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松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