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59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法定代理人栾某,农民。被执行人刘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平少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某乙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在强审判员 刘忠华审判员 黄永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