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裕民执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金强与张万薪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强,张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664号原告李金强,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万新,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3)富裕商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依法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3)富裕商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包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