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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民初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树泉与被告姚吉芳、被告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泉,姚吉芳,侯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2044号原告杨树泉。被告姚吉芳。被告侯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泉与被告姚吉芳、被告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树泉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树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树泉撤回对被告侯芳的起诉。审 判 长  王炳生审 判 员  王亚欣人民陪审员  侯金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