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树泉与被告姚吉芳、被告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泉,姚吉芳,侯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2044号原告杨树泉。被告姚吉芳。被告侯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泉与被告姚吉芳、被告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树泉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树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树泉撤回对被告侯芳的起诉。审 判 长 王炳生审 判 员 王亚欣人民陪审员 侯金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