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少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甲、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少民初字第85号原告曹某某,女,2007年2月12日生。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1975年7月7日生,系原告母亲。被告曹某某甲,男,1975年1月28日生。被告张某,女,1972年8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甲、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30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 颖审 判 员 刘春燕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秋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