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执字第007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永祥与王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祥,王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778-2号申请执行人:刘永祥,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冠,女,1977年12月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民一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冠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帐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华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强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