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宋永新与姜先林、任庆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永新,姜先林,任庆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宋永新。被执行人姜先林,被执行人任庆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即执字第5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