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洪银伟盗窃、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银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480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银伟,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公民身份号码×××1019。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9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9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2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银伟犯盗窃、诈骗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银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洪银伟经聊天软件微信与被害人黄某乙联系并商定在广州市越秀区中华广场一楼必胜客餐厅交易手机。当日17时许,被害人黄某乙携带二部苹果牌iphone5S手机、一部三星牌Note3手机到约定地点与被告人洪银伟进行手机交易。期间,被告人洪银伟以验手机为由接过上述手机,并趁被害人黄某乙接听电话不备之时盗走上述三部手机(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2180元),后逃离现场。2、2014年2月10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洪银伟经电话与被害人林某联系并商定在广州市越秀区海印广场二楼麦当劳餐厅交易手机。当日16时30分许,被害人林某携带二部苹果牌iphone5S手机、一部三星牌Note3手机到约定的地点与被告人洪银伟进行手机交易。期间,被告人洪银伟以验手机为由接过二部苹果牌iphone5S手机(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7798元)放进其挎包,后逃离现场。3、2014年5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洪银伟经电话与被害人卓某联系并商定在广州市越秀区中华广场星巴克餐厅交易手机。当日16时许,被害人卓某携带七部苹果牌iphone5S手机到约定的地点和被告人洪银伟进行交易。期间,被告人洪银伟以验手机为由接过七部苹果牌iphone5S手机(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9400元)后,借手机信号不好为由要到旁边打电话趁机逃离现场。4、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洪银伟通过网络发布低价销售苹果牌iphone5S手机信息,被害人陈某甲在网络看到信息后,经微信、电话方式联系被告人洪银伟并商定交易手机。同年8月27日,被害人陈某甲以人民币3680元向被告人洪银伟购买一部苹果牌iphone5S手机。当日晚上,被告人洪银伟经电话联系被害人陈某甲,称其有十部苹果牌iphone5S手机贩卖,但需先付货款人民币36300元。8月28日15时许,被害人陈某甲预先支付货款后,从被告人洪银伟处拿到十部苹果牌iphone5S手机。8月28日晚,被告人洪银伟再次电话联系被害人陈某甲称共有六十部苹果牌iphone5S手机贩卖,并以需要先支付货款为由,先后骗走被害人陈某甲共计人民币269420元后逃匿。5、2015年3月15日,被告人洪银伟经微信与被害人陈某乙联系并商定在深圳福田区水围村金港豪庭金龙茶餐厅进行手机交易。当日19时许,被害人陈某乙携带七部苹果牌iphone6手机、一部苹果牌iphone6plus手机、一部苹果牌ipadmini2平板电脑到约定地点和被告人洪银伟交易。期间,被告人洪银伟以验手机为由,让被害人陈某乙将手机全部拿出来介绍,被告人洪银伟顺势就将手机放进事先准备好的背包,后被告人洪银伟乘被害人陈某乙写收据时,借口上厕所,并在厕所将手机盒中的八部手机(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6054元)偷走,走出厕所后借故逃离现场。6、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洪银伟经聊天软件QQ与被害人刘某联系并约定在广州市林和西路中泰国际广场麦当劳进行手机交易。当日18时15分许,被害人刘某携带十部苹果牌iphone6手机到约定的地点与被告人洪银伟交易手机。期间,被告人洪银伟以验手机为由接过十部苹果牌iphone6手机(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40662元),趁被害人刘某在按照其要求开具收据时,将十部苹果牌iphone6手机放进其包内后,借故打电话逃离现场。7、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洪银伟经聊天软件QQ与被害人陈某丙联系并约定在广州市天河区正佳广场3楼汉堡王餐厅进行手机交易。3月20日15时许,被害人陈某丙携带十部苹果牌iphone6手机到约定的地点与被告人洪银伟交易手机。期间,被告人洪银伟以验手机为由接过十部苹果牌iphone6手机(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41400元),借打电话给公司财务转货款为由逃离现场。8、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洪银伟经聊天软件QQ与被害人陈某丁联系并约定在珠海市明珠南路绿茵咖啡厅交易十三部苹果牌iphone6手机。当日15时许,被害人陈某丁携带十三部苹果牌iphone6手机到约定的地点与被告人洪银伟交易手机。期间,被告人洪银伟以验手机为由接过其中十二部苹果牌iphone6手机(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47088元),趁被害人陈某丁在按照其要求抄写手机编码时,借故打电话逃离现场。9、2015年3月27日上午,被告人洪银伟与被害人郭某乙联系约定在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凤凰南路扬名广场二楼麦当劳餐厅交易十三部苹果牌iphone6手机、一部苹果牌ipad平板电脑。当日21时许,被害人郭某乙安排其店内员工吴某、吴锦添前往交易。期间,被告人洪银伟以要验机并要求开具票据为由,趁吴某、吴锦添开具票据不备之时,将十三个手机盒子中的十三部苹果牌iphone6手机(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58428元)放进其挎包后,借故打电话逃离现场。2015年4月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洪银伟抓获归案,依法扣押人民币44900元及单肩背包一个。另查明,被告人洪银伟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9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9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9月13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洪银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丁、吴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黄某乙、卓某、林某、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郭某乙的陈述,证人郭某甲、李某、黎某、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周某、黄某甲、解某的证言,抓获经过,QQ聊天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手机销售收据复印件,现金缴款单,广东省暂时扣留财物收据,手机销售送货单,短信记录,手机开户资料,通话记录,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银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洪银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银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洪银伟犯数罪,依法应予以并罚。被告人洪银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洪银伟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洪银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25年4月7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44900元,由扣押单位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随案移送的单肩背包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莫伟文代理审判员 彭 帅人民陪审员 容冰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冼宇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