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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再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郑关金与王晋明、胡松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晋明,胡松芳,郑关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再字第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晋明。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松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关金。再审申请人王晋明、胡松芳与被申请人郑关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浙金商终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晋明、胡松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浙金民申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王晋明、胡松芳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再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再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再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再审申请人王晋明、胡松芳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本院(2014)浙金商终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自动恢复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晋审 判 员  郭松巍审 判 员  马美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苏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