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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立终字第00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段向东与陕西华州锦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向东,陕西华州锦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立终字第008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向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华州锦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延川县华州锦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保安,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段向东不服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延川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延川县人民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以致错误裁定,本案应当由宝塔区人民法院依法管辖。故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宝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陕西华州锦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和合同履行地在延川县永坪镇,延川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瑞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