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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孟民二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杨志果与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果,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二初字第00246号原告杨志果,男,汉族,1976年10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卢平川,孟州市大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孟州市。法定代表人马中兴,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战红,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腾飞,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原告杨志果诉被告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杨志果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果申请撤回对被告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果撤回对被告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志果承担。审判长  李来保审判员  韩冬霞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亚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