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初字第8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贺保与周志刚、张希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贺保,周志刚,张希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8071号原告张贺保,农民。被告周志刚,农民。被告张希安,居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高新产业园区花园产业区榕苑路7号凯德综合楼一层及四层。负责人程基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金胜国,该公司员工张贺保与被告周志刚、张希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贺保经本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贺保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若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