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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苏叶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苏叶莲,梁晓丰,谢书武,张国栋,宿小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897号申请执行人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组织机构代码10170096-4。法定代表人马骏,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叶莲,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梁晓丰(曾用名梁晓峰),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被执行人谢书武,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被执行人张国栋,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宿小合,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320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2日受理了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苏叶莲、梁晓丰、谢书武、张国栋、宿小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梁晓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晓丰银行存款5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福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