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一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玉宝、施翠凤与王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宝,施翠凤,王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一初字第00262号原告:王玉宝,男,196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永平小区一栋,身份证号码340721196009080314。原告:施翠凤,女,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永平小区一栋,身份证号码340721196406230320。被告:王军,男,195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宝、施翠凤诉被告王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宝、施翠凤撤回起诉。本案��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玉宝、施翠凤负担。审 判 长 朱 汪 清审 判 员 谢 爱 萍人民陪审员 吴 四 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官顺(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