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5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廖松条与廖松条、严碎花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廖松条,严碎花,廖镇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5453号原告: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旭龙。委托代理人:刘卫波。被告:廖松条。被告:严碎花,1968年7月18日。被告:廖镇楠。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松条、严碎花、廖镇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8元,由原告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 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朱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