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珠海巨富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与鹤山市智辉冷轧带肋钢筋焊接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巨富港口物流有限公司,鹤山市智辉冷轧带肋钢筋焊接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525号原告珠海巨富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哲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乐华,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鹤山市智辉冷轧带肋钢筋焊接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法定代表人廖晓瑜。原告珠海巨富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巨富公司)诉被告鹤山市智辉冷轧带肋钢筋焊接网有限公司(下称智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邝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巨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乐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智辉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巨富公司诉称,2014年10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钢材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售卖钢材,被告收货后45天内向原告支付该批货物的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自2014年10月21日至2014年11月14日,共20批次向被告送货计980.97吨,货款总额3092412.45元。被告收货后亦应分批次至迟于2014年12月29日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但时至今日,被告仅支付了321953.5元,尚有2770458.95元未予支付,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却以种种理由予以拖欠。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请贵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770458.95元钢材货款;2、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滞纳金,直至全部付清时止。暂算至起诉日为684989.46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为其诉称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钢材购销合同;2、智辉钢材供应对账表、鹤山市智辉冷轧带肋钢筋焊接网有限公司收料单;3、被告的实际老板出具的承诺书;4、律师函。被告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提交答辩状,被告答辩称如下:一、原告诉被告欠货款2770458.95元由法院核实。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的货款总额3092412.45元,已支付货款321953.5元,原告所诉的2770458.95元由法院依法进行调查核实。二、原告计算逾期利息过高,应依法减少逾期利息。原告按每天3元/吨收取逾期利息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被告认为,逾期付款损失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甲方巨富公司与乙方智辉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钢材,甲方负责送货至乙方指定交货地点即鹤山市共和镇共建路322号厂内,并由乙方指定收货人签收。第五条结算与支付方式约定,结算时间:从乙方签收货物之日起计算,45天内乙方须付清该批货物全款给甲方;结算单价:以甲方乙双方确认的“订货确认单”上约定的单价为准。第六条第2项违约责任约定,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货款给甲方,则甲方有权停止供货并向乙方收取天3元/吨资金占用费的滞纳金,直至乙方付清货款为止。智辉公司收料单及对账表显示:2014年10月21日至2014年11月14日,巨富公司向智辉公司交付了钢材20车,共980.97吨,货款总额为3092412.45元,其中,智辉公司已支付2014年10月21日两车共计99.63吨钢材款及该钢材款逾期违约金321953.5元,尚欠2770458.95元货款未付。以上事实,有钢材购销合同、智辉公司收料单、对账表及庭审记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巨富公司与被告智辉公司所签的《钢材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所达成,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巨富公司依约向被告智辉公司运送了钢材共980.97吨,但被告智辉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引起相关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被告智辉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智辉公司尚欠巨富公司2770458.95元货款未付,应予支付。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原告主张依《钢材购销合同》第六条第2项之约定,按天3元/吨来计;被告提交了书面的答辩状,认为原告违约金过高,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共向被告运送钢材980.97吨,已付99.63吨钢材款,尚欠881.34吨钢材款未付,最后一车钢材交付日为2014年11月14日,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在45天内付清款项,即被告的付款截至日期为2014年12月29日。即从约定付款截至的次日2014年12月30日起,被告应于每天支付违约金2644.02元(881.34吨×3元/吨)至本判决所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综上所述,原告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鹤山市智辉冷轧带肋钢筋焊接网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巨富港口物流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人民币2770458.95元;二、被告鹤山市智辉冷轧带肋钢筋焊接网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每天2644.02元标准向原告珠海巨富港口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从2014年12月30日起计至至本判决所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222元,由被告鹤山市智辉冷轧带肋钢筋焊接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天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