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执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罗宣银申请执行赵秀英劳务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宣银,赵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570号申请人:罗宣银,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7日。被执行人:赵秀英,女,汉族,生于1965年11月10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桂华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桂华萱的银行存款8769.00元(本金8694.00元、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昝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