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商初字第3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石嘴山市守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天驰飞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随州市力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湖北成龙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厦工楚胜(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吉兴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程序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嘴山市守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宁夏天驰飞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随州市力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湖北成龙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厦工楚胜(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宁夏吉兴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商初字第372-1号原告石嘴山市守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640200200001967,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083269-0,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汽车大世界15号楼。法定代表人杨守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华,男,汉族,生于1962年3月2日,湖北省郧县人,高中文化,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宁夏天驰飞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大汝路东。法定代表人钟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随州市力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解放路西端348号。法定代表人徐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成龙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两水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永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厦工楚胜(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季梁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汪元珍,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宁夏吉兴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光耀美居五层C区506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瞿磊,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石嘴山市守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天驰飞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随州市力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湖北成龙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厦工楚胜(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吉兴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石嘴山市守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天驰飞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随州市力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湖北成龙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厦工楚胜(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吉兴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易 学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晓娇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换为普通程序。第2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