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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某甲、黄某乙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灵刑初字第39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绰号:“炮六”),居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山县看守所。辩护人刘金辉,广西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乙(绰号:“黄八”),居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山县看守所。辩护人陈文伍,广西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丙(绰号:“百草四”),居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山县看守所。辩护人刘根良,广西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丁,居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山县看守所。辩护人宁乃敏,广西桂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戊(绰号:“羊七”),居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山县看守所。辩护人黄昌回,广西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公诉刑诉(2015)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5年10月19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国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及辩护人刘金辉、陈文伍、刘根良、宁乃敏、黄昌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为争抢自认为是祖宗地的灵山县沙坪镇东方街67-3、4、5号房产,2014年2月1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经与村民商量后组织被告人黄某丁、黄某戊等村民持铁水管、大铁锤等器械前往该房产打砸,其中由被告人黄某戊驾驶桂07341**后驱动拖拉机运送村民到该处房产,被告人黄某乙带领部分村民守住该处房产街口两头以防被害人黄某辛、黄某壬纠集人过来对打,而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丁等人持铁锤、铁水管打砸铺面的铁门和墙体,最后将黄某辛的67-5号房产的正门的铁门和后门的铁门板打坏,并在房产楼顶凿了一个坑洞;将黄某壬的67-3、4号铺面的大门打坏,并在二楼凿了3个坑洞。2、2015年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再次组织被告人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等几十名村民持铁水管、大铁锤等器械前往该房产,其中由被告人黄某戊驾驶桂07341**后驱动拖拉机运送村民到该处房产,被告人黄某乙到达该处后持铁水管与几个村民负责封街拦路,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丁对67-5号房产的门窗、墙体等多处进行打砸,造成该房产大门、墙体、铝合金防盗网等多处物品损坏。经鉴定,上述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为人民币6554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被告人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灵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灵价鉴字(2015)5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黄某辛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相片,被害人黄某壬的陈述,证人卢某、招文泰、李某甲、李某乙、凌某、蒙某、李某丙、颜某、何某、曾某、林某、黄某己、黄某庚、黄万权、黄万柱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的供述,灵山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图、现场照片,钦州市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房屋转让协议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2004)灵执字第350-4号、(2008)灵执字第131-3号民事裁定书、(2006)灵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钦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及他们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但认为四被告人的家属已代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建议法院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当庭出示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份。被告人黄某戊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黄某戊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被告人的家属已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戊从轻处罚。辩护人当庭出示土地所有权状、地价税缴款书、土地所有权移转通书、契约书、“黄三寿堂”经历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均是灵山县沙坪镇双六村委会排二队村民。五被告人认为灵山县沙坪镇东方街67-3、4、5号商铺是他们的祖宗房产,先后于2014年2月1日、2015年1月25日两次到上述地点,持铁锤、铁水管对商铺进行打砸,破坏商铺的铁门、墙体、门窗、楼顶等地方,经鉴定,被损坏的物品价值共人民币6554元。具体如下:1、2014年2月1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经与村民商量后组织被告人黄某丁等村民持铁锤、铁水管等器械,搭乘由被告人黄某戊驾驶的车牌为桂07341**号后驱动拖拉机到灵山县沙坪镇东方街67-3、4、5号商铺。五被告人到达上述地点后,被告人黄某乙带领被告人黄某戊等部分村民持铁水管等器械守住该处商铺所在的街口处,以防止被害人到场阻止。被告人黄某丁等村民则持铁锤、铁水管等器械打砸,破坏商铺的铁门和墙体等地方。后来将被害人黄某辛所有的东方街67-5号商铺的正门的铁门和后门的铁门板打坏,并在楼顶凿了一个坑洞;将被害人黄某壬的东方街67-3、4号商铺的大门打坏,并在二楼凿了三个坑洞。2、2015年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再次组织被告人黄某丙、黄某丁等村民持铁锤、铁水管等器械,搭乘由被告人黄某戊驾驶的车牌为桂07341**号后驱动拖拉机到灵山县沙坪镇东方街67-5号商铺。五被告人到达上述地点后,被告人黄某乙带领被告人黄某戊等部分村民持铁水管等器械守住该处商铺所在的街口处。被告人黄某丙、黄某丁等村民则持铁锤、铁水管等器械打砸,破坏被害人黄某辛所有的67-5号商铺的门窗和墙体等地方。造成67-5号商铺的大门、墙体、铝合金防盗网等多处物品被损坏。经灵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67-5号商铺被损坏的物品价值共为人民币6554元。被害人黄某壬、黄某辛的商铺被打砸后,先后到灵山县公安局沙坪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2015年2月10日凌晨,灵山县公安局组织大批警力采取统一行动在灵山县沙坪镇双六村委会排二队抓获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并扣押了八角锤、铁水管等作案工具。当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被刑事拘留。另查明,灵山县沙坪镇东方街67-3、4、5号(曾称为69-3、4、5号)商铺原属灵山县沙坪供销合作社所有。2005年5月31日,陈茂红通过竞拍的方式取得东方街67-5号商铺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2005年10月18日,陈秉文(被害人黄某壬的丈夫)通过竞拍的方式取得东方街67-3、4号商铺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2013年5月15日,陈茂红将东方街67-5号商铺转让给李锦南(被害人黄某辛的儿子)。2015年9月21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的家属代五被告人赔偿了人民币6554元给被害人黄某辛(该款暂存于灵山县人民法院)。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被告人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黄某壬、黄某辛的商铺被打砸后,先后到灵山县公安局沙坪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2015年2月10日凌晨,灵山县公安局组织大批警力采取统一行动在灵山县沙坪镇双六村委会排二队抓获了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的出生年月日等基本身份情况。3、灵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灵价鉴字(2015)5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沙坪镇东方街67号铺面5号房产被损坏的物品:一楼门口墙面瓷砖、大门、一楼后门、一楼门窗、洗手盘、墙体、二楼正面窗、二楼房门、二楼后窗、石棉瓦,这些物品损失的价值共为人民币6554元。4、被害人黄某辛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相片,证实2014年2月1日10时许,其正在家中干家务,忽然间有人打电话给其,说有几车双六大排村村民现在已经来到沙坪街,叫其由得他们去。接电话后,其也不敢出去看,只是在家里二楼的窗户伸头出去看,见到双六村委会大排队的黄某乙和他的几十兄弟分别拿铁水管、刀等工具拦住位于其铺子的旁边、东方街74号“智瑞饼家”铺子门外的街道,不让行人通过,而东方街和反帝街十字路口处也有十多个人拿着相同的工具拦住街道,也不让行人通过,他们喊道:“出来一个打一个!”与此同时另有一群他们的兄弟黄某甲、黄某丁、黄万余等人冲到其和陈承文的铺面门口打砸,最先挥铁锤就砸门的是一两个年轻仔,“砰砰”的发出很大声。一会儿打开门后大排的村民就直接冲进屋里打砸。后来他们冲上她们两间屋的楼顶砸天面楼板。其的铺子大门被砸坏,铺子的后门的铁门门板被打坏了,二楼楼顶天面板被凿了一个坑洞。其见到黄某乙手持铁水管,黄某甲、黄某丁拿铁锤。2015年1月25日18时许,当时其正在家中,突然其邻居跑来告诉其,说沙坪镇东方街67号的铺口一、二楼正在被沙坪镇双六村委会大排村数十村民持械打砸。其听说后,就马上从家里出来,然后其站在家门口看过去,见到有十几个人拿着长约1.5米的铁质水管正在打砸其的铺口,同时有两个人拿着铁质水管站在东方街与十字街的交汇处不给行人通过,其当时因为害怕所以不敢靠近,等他们走后其才过去看。其见到铺口的门已经被打坏并掉在地上,二楼的铝合金窗已经被打坏并撬了出来,有些掉落在一楼大门正对的大街上,楼顶的石棉瓦隔热层已经全部被打碎。其认识他们其中的几个人,有黄某乙、黄某甲、黄某丁、黄某丙都是沙坪镇双六村委排二队的村民,其余的人都是他们同村的黄姓群众。他们这些人以前有打砸过其的铺口,时间大概是2013年5月24日、2013年12月21日、2014年1月31日。该处房产是其在2013年5月15日通过合法手续购买的,沙坪镇双六村委排二队的黄姓群众认为该房子是他们的祖屋,所以不给其居住,也不给其装修,他们看见其刚刚装修好就过来打砸了。被害人黄某辛能辨认出参与打砸的男子有本案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丁、黄某乙。5、被害人黄某壬的陈述,证实沙坪镇东方街67-3、4号是其丈夫通过法院的拍卖取得的。2014年2月1日10时许,其正在家中干家务,看到双六村委会大排队黄某乙和他的几十兄弟分别拿铁水管、刀等工具拦住位于其铺子的旁边、东方街74号“智瑞饼家”铺子门外的街道,不让行人通过,而东方街和反帝街十字路口处也有十多个人拿着相同的工具拦住街道,也不让行人通过,他们喊道:“谁过来就收拾他!”其刚靠近,就被随同出来的对方的两个女人撒石灰到身上,他们知道其是其中3、4号铺的屋主,这时其也不敢做声,只是看着。双六大排的黄某甲、黄某丁、黄万余等人冲到其和黄某辛的铺面门口打砸,他们挥铁锤砸开了她们家铺子的大门,打坏门后还有几个年轻仔跳起来踩门板。其见到黄某乙手持铁水管,黄某甲、黄某丁拿着铁锤。6、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日10时许,其见到灵山县沙坪双六村委会大排队约有几十人手持铁水管、刀等工具先是拦住店外的街道两端,不让行人通过,然后就开始用铁锤打砸黄某辛和黄某壬两个人的铺面门口,砸开门后那些人又冲上楼顶去用铁锤砸屋顶。其得这些闹事的人气焰很嚣张,群众没有安全感。7、证人招文泰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5日18时许,其在家想吃饭,突然见到在沙坪镇东方街与十字街交汇处聚集了很多人。其就骑摩托车去到那里后,见到有几个男子拿着铁水管站在路口处不给行人通过,其中一个拿着砍刀,他们见到其停在街口观看时还叫其走开。这时其见到在东方街67号处有人打砸,一楼由于围观的人比较多所以其看不清楚,只见有人正在打砸二楼的防盗网窗,并把防盗网窗撬落,直接扔到街道上。打砸大约10分钟左右,那帮人就一次拿着铁锤、铁质水管、砍刀等工具离开了。8、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5日18时许,其在家听到东方街响起“咚咚砰砰”的打砸声。其出来后见到有二十多人正在打砸东方街67号黄某辛的住宅。他们有的手持铁锤、有的手持铁棍、有的手持长刀等工具。其见到他们正在打砸黄某辛住宅的铁门,打了几分钟后,他们打砸的差不多了,就停手往沙坪镇中心小学方向走去了。这些人都是沙坪镇双六村委会排一、排二队的。据其所知,沙坪镇东方街67号是沙坪镇供销社卖给黄某辛的,法院也多次判给了黄某辛,黄某辛也持有合法证件,但沙坪镇双六村委会排一、排二队的人认为东方街67号黄某辛的住宅是他们的祖屋。9、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5日18时许,其在菜地回家,突然就听到东方街响起“咚咚砰砰”的打砸声。其见到有二十多人正在打砸东方街67号黄某辛的住宅。他们有的手持铁锤、有的手持铁棍、有的手持长刀等工具。其看见后非常害怕,不敢靠近。于是,其就去把事情告诉黄某辛,然后其和黄某辛就站在黄某辛家门口看,她们俩都很害怕,所以都不敢靠近。那帮人太无法无天了,光天化日之下打砸他人财物,影响群众的安全,一定要严惩他们。10、证人凌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5日18时许,其在家中吃饭,忽然有一个阿婆经过其家门口对其说:“双六大排村的人过来拆屋咯!”其一听就知道是双六大排村的村民来打砸黄某辛的铺面了,因为之前他们来过两次。其见到有两个村民拿着铁锤猛砸黄某辛铺面新安装的铁门,周围有十几个村民拿着一头削尖的铁水管在助阵,另外有几个也拿着铁水管拦住东方街和反帝街的十字路口,不让车辆通过并警戒。当时,正值沙坪中学学生收假上学的高潮,事发的现场是必经之地,那些学生纷纷避让躲闪。11、证人蒙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5日18时许,其见到了在十字街路口有二、三十个人拿着铁质水管、砍刀、铁锤等工具走了过来,其很害怕,不知道他们要干什么,其在家中二楼的窗口处见到这些人来到了黄某辛67号的铺口处,其中有一个约50岁的男子就负责安排,他分别叫了三、四个年轻的男子负责把守路口,不给行人通过。然后,他们就用铁锤、水管等工具先把一楼的门口砸坏,弄倒在地上,然后继续打砸,有一些人上了二楼,把二楼的铝合金窗撬出来扔到街上,还有一些人爬上楼顶,打砸隔热层板。他们大约打砸了十多分钟就离开了。这些人太胆大包天了,希望公安能严惩他们。12、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5日18时许,其在家中突然就听到东方街响起“咚咚砰砰”的打砸声。其出来后见到有二十多人正在打砸东方街67号黄某辛的住宅。他们有的手持铁锤、有的手持铁棍、有的手持长刀等工具。其非常害怕,就把大门关上,不敢去看。但依然发出很大的声音,砰…砰…响。大约过了10分钟,打砸的人离开了,这时其才打开门看,结果发现黄某辛的铺面被打砸得不成样子了,铁门被打坏并掉在地上,二楼的不锈钢防盗网也被大砸坏掉在大街上。13、证人颜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5日18时10分左右,其在家中听到了东方街那里有打砸的声音,其出门后见到东方街黄某辛的家那边有二、三十个男子手持削尖的铁水管,还有铁锤在打砸黄某辛的房子。其就走到了黄某辛铺面的对面看,见到了沙坪镇双六村委会一个姓黄的,绰号“阿八”(被告人黄某乙)手拿着一根长约两米的削尖的铁水管站在路边,不让别人过来。还有一个约50岁的男子双手各持一块砖头站在路中央拦住路不让走。还有五、六个手持铁锤将黄某辛的铁门砸坏,有些人还去到二楼和楼顶,把二楼的防盗网敲坏并扔到街上,并把楼顶的石棉瓦隔热层敲坏。过了一会儿,这些人就离开了。2014年正月间也被打砸过一次,当时东方街的街坊基本上见到,而且当时是沙坪中学生返校时间,有许多学生也见到。14、证人何某的证言,2015年1月25日18时许,其听到隔壁的黄某辛家有打砸的声音,见到三十多个男子持铁水管在打砸黄某辛的家,其十分害怕,躲在自家店里面。过了十几分钟,外面很安静了,其听到隔壁的邻居的声音,才知道那伙男子离开了。15、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5日18时许,其见到有20至30人拿着铁管、铁锤等来到东方街,到了东方街67号后,有人拦住路边,其他人开始动手打砸东方街67号。其非常害怕,立即叫家中的小孩锁大门,不敢往外面看。这帮人太无法无天了,光天化日之下竟然做出这样的行为。直到第二天,也就是1月26日早上,其才敢打开门做生意。其见到东方街67号新做的不锈钢大门被打烂了,丢在地上,其他的物件也被破坏得狼狈不堪。据其所知,东方街67号的店铺被人砸过三次,一次是2013年,一次是2014年的大年初一,一次是2015年1月25日下午18时许,三次都是被他人集队来打砸的,都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做的。16、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5日18时许,其正坐在家门口和家人聊天,见到在东方街和十字街的交汇路口,来了二、三十个手里分别拿着铁质水管、尖刀、铁锤等工具男子朝黄某辛67号店铺方向走去。其中,有两、三个人在路口负责把守,其他人使用工具打砸铺面的门口,把大门砸倒在地上。接着,他们这帮人就冲上二楼,把二楼的防盗窗砸坏并扔到地上,同时还把屋顶的隔热层打坏。他们打砸的过程不给别人走过,并扬言谁经过就打谁,态度非常恶劣。17、证人黄某己的证言,证实其参与两次打砸,第一次是在2014年农历大年初一10时许,他们村拜祭太公时,本村的村民就讲,他们的祖屋不能让别人占了,然后大约有四、五十人村民就去了。当时,其站在距离三寿堂五六个铺面的位置,村民打砸的声音其听得很清楚,打砸大约十几分钟,房屋内的东西破坏得差不多了,他们就离开了。第二次是在2015年1月25日17时许,其在本村路边的小卖部处听到有村民对其讲沙坪街他们的祖屋三寿堂处开始装修,他们村的兄弟都要去,其听完后就开摩托车搭“肥太”尾随前面的车辆一起去沙坪街。到了沙坪镇中心小学对面的铺面处时其停了下来,然后到黄某戊停放在中心小学处的后驱动车上拿了一条铁水管。之后,他们全部人都拿好了工具便往沙坪镇东方街他们的祖屋处走去。到了沙坪街十字街处时,其就负责把守住十字街街口不给行人通过,因为担心本村兄弟打砸那件房屋的时候烂下来的东西砸到行人。当时,其见到本村的兄弟拿着铁锤和铁水管就对现在正在装修的那间祖房开始打砸。其见到他们先是用铁锤将大门砸坏,后有十几个人拿着工具冲进屋内,在屋里面打砸,还有的人上了二楼打砸铝合金窗户,并将铝合金窗扔到街道上。大约十几分钟后,他们打砸完了就一起离开了。黄某乙拿着铁水管在那儿指挥他们守住路口的,黄某丁、黄某甲等人参与了打砸。18、证人黄某庚的证言,证实他们村在沙坪镇东方街有一块地叫“三寿堂”,他们村的黄姓村民持有该块地的地契。后来,政府将该块地卖给了供销社,近年供销社又将该该块地卖给了其他人,因此他们村的人不服,就想把这块地要回来。其一共去过三次去争这块地,都是和同村的人去的。第一次是2013年的时候,当时那块地已经建好了第二层,还没装修。他们村的村民就将楼房的外墙推到,并扬言:不准任何人拍卖“三寿堂”。第二次是2014年农历大年初一,“三寿堂”的那块地已经转卖给了“白发魔女”。他们获悉后,村长黄某乙就组织他们村20多人手持着铁水管和铁锤等工具将“白发魔女”房屋的外墙砸了一个窟窿,当时“白发魔女”也在现场阻拦,但被他们硬生生拉开。第三次就是2015年1月25日,本村的黄万石回村里讲,“白发魔女”已经在祖屋里装修了,然后黄某甲就和村长黄某乙联系,说“我们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把地挣回来好处大家分”。由于其没有钱,所以其就决定出力,撑撑场面。然后,其就骑着自己的摩托车,尾随大伙一起出发了。到了那里后,“阿四”和“阿六”就按照计划行事,各拿一个铁锤去砸房子,其拿一个铁水管将街道封锁起来。之后村长黄某乙就说:“拿铁锤去砸房子”。“阿四”和“阿六”就拿着铁锤去砸房屋的墙体,砸出了一个70多公分的窟窿,有几个年轻人用铁水管敲开一楼的不锈钢门并将大门扔到街道上,然后又有7、8个年轻人冲进去进行打砸。其和黄柏基一起,拿着铁水管维持秩序,并大喊着:“三寿堂是我们的”。当时,“白发魔女”在现场想阻拦他们破坏,但被他们村的几个女人拉开,所以“白发魔女”没有办法靠近。打砸大约了二十几分钟,黄某乙和黄某甲就说:“收队!”之后,他们就离开了。19、证人黄万权的证言,证实其共参加过两次,第一次是2014年过春节前几日,其和老婆从江西回到家。在大年初一的早上,其和家人就来到沙坪镇双六村委会排二队黄姓祠堂那里拜年,其到那里时祠堂已经有五、六百人,其见到“黄八”(被告人黄某乙)在主持信念贺词,并对他们说要把他们位于沙坪街三寿堂的祖宗房屋要回来,另外“醉六”(被告人黄某甲)强调一定要把祖宗地要回来。拜完年后,“醉六”和“黄八”叫他们到黄万能的商店集合,当时在路边集合了100多人,然后就上了一辆后驱动以及两辆三轮车,其搭后驱动过去。到了沙坪街之后,他们便下车了,其见到村民拿着铁水管和木棍等工具,其也拿着一根木棍,然后其就和“二十佬”以及一些其不知道花名的年轻人守住路口,其余的人就朝三寿堂走去,便去打砸楼房的大门,砸了十几分钟后,他们便回去把工具放回祠堂了。第二次是2015年1月21日,其和老婆从江西回来,到了1月25日中午,其在黄万能家的商店门口玩,“百草四”(被告人黄某丙)就过来对他们说晚上6时在黄万能商店处集中到沙坪镇“三寿堂”要回他们的祖宗地。18时左右,其到达那里了,见到已经有了二、三十人集中在那里,大概过了10分钟“羊七”(被告人黄某戊)就开着后驱动过来把大部分拉到了沙坪,其他人有些骑着摩托车去。他们把后驱动和三轮车停好后,其就到三轮车处拿一条水管,当时其见到“醉六”(被告人黄某甲)也拿着铁水管,还有一些人拿着铁水管、铁锤、木棍等工具,于是就去砸那处房产的大门及窗,其和三、四个人拿着铁水管就守路口,并没有过去。大概过了十五分钟,他们村的人就出来了,其把工具放到后驱动那里,接着就上了“十四叔”的两轮摩托车就回去了。当天晚上,他们就集资在“百草四”家吃饭。20、证人黄万柱的证言,证实他们村的人总共对位于沙坪镇东方街67号房产打砸了三次,第一次是2013年年底,第二次是2014年正月初一,村长“黄八”(被告人黄某乙)召集大家开会,“黄八”说现在有人在他们位于沙坪镇东方街的祖屋处建房,并已经建好了主体,叫他们去把宅基地给抢回来。开会结束后,一干人等就到祠堂里拿着铁水管、铁锤等工具,上了“羊七”(被告人黄某戊)的后驱动,来到了东方街的祖屋那里。然后,村长“黄八”说,叫一些人在路口拦路,其和“阿三”、“阿四”就留在路口放哨。大约过了20分钟,他们就把几扇铁门、木门抬了出来,并扔进江里去。之后,他们就走了。那天,除了其和“阿三”、“阿四”看守路口外,其他人都过去砸了。第三次是2015年1月底。其只是参与了第二次,第一次和第三次其都没有参与。村长“黄八”还对他们说,如果能把宅基地抢回来,就按照宅基地的价值,村里的人大家有份分。21、被告人黄某甲(绰号:炮六、醉六)的供述,证实灵山县沙坪镇双六村委会大排村的黄姓先辈多年前曾在灵山县沙坪镇东方街临街有一块房产,位置位于沙坪镇东方街旧百货大楼旁边,面积约400平方米。1957年当地政府占用此地用于沙坪镇供销社办公用地。2006年沙坪供销社将那块土地转让给了陈承文(沙坪镇东方街人)、陈拾(陈茂红)、黄烈基(沙坪镇双六村委人)三人,其中黄烈基购买了1号楼房、陈承文购买了3号和4号楼房、陈拾购买了5号楼房。从那时起,沙坪镇双六村委大排村的黄姓兄弟就认为:那块土地连同地面上的房产不能转让他人,应该还回给大排村。为此,他们曾起诉到灵山县人民法院,但最后法院判决他们败诉。但村民对法院的判决有异议,所以至今这个争议都没有完全解决。2005年5月份左右,陈拾将土地转让给了黄某辛,之后大排村黄姓群众曾多次告知黄某辛:土地争议没有解决前不能加建和装修,更不能入住。农历2013年9月16日沙坪镇双六村委会成立理事会,理事会平时负责村中的大小事务。其被村民选为组长,黄某乙被选为副组长。打砸所用到的水管、铁锤都是大排村黄姓兄弟理事会集资购买的,买这些水管和铁锤就为了打砸东方街的楼房,还有以防他姓报复。大排村的黄姓村民曾多次打砸东方街的楼房。2013年5月左右,在黄某辛刚从陈拾手上购买来拿楼房不久,大排村十几名村民拿木板将那楼房一楼的前后门钉封起来。2014年大年初一,大排村100多人过去砸这些楼房,当时其没有带工具去,只是拿了同村村民的铁锤砸了几下正面的大铁门。2014年9月份,大排村十几名村民将那楼房一楼的墙壁凿了一个洞。2015年1月中旬,其得知黄某辛在有纠纷的楼房上进行了装修,其马上从南宁回来,和同村的黄某乙、黄某丙商量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后来达成一致意见,他们几个人纠集村中的兄弟去打砸黄某辛正在装修的楼房。后来,其和黄某乙又去联系村中的其他兄弟,大家都决定去打砸黄某辛的楼房,不让她入住。大家统一意见后,大排村黄姓兄弟20多人就到其家的破房子里拿水管和铁锤,并由黄某戊驾驶他的车牌号为桂07341**的后驱动搭村民过去。后驱动停在离黄某辛房子50米远的地方,村民就拿着水管、铁锤等步行前往黄某辛的房子进行打砸。其当时拿着长约1.5米的铁水管,去撬黄某辛家的后门,其还上了楼顶用楼顶的青砖扔楼顶的石棉瓦。黄某乙和黄某丙带着几个年轻人在东方街拦路。黄万石、黄某丁各持一把铁锤去砸正门的铁门,黄暖基持一把铁锤砸一楼的后铁门,黄万石持一把铁锤砸二楼的前铝合金窗并用铁锤砸一楼的墙体。其通知去打砸的村民有黄某庚、黄能基、黄暖基和“杨五”,开后驱动车搭村民去的黄某戊也是其联系的,黄某戊没有参与打砸。22、被告人黄某乙(绰号:黄八)的供述,证实2014年农历大年初一的时候,其有份参与去打砸黄某辛的房子,当时有四、五十人大排村的黄姓村民一起去,其记得有黄某戊、黄某甲、黄某丙、黄万石等人。在这件事中,其和黄某甲是主要组织人员,平时开会都是由他们两个人讲话及收钱买工具。2015年1月25日17时许,其听到有村民讲,沙坪街他们的祖屋三寿堂处人家开始装修。其作为生产队长就通知了本村30名村民到黄某丙家门前的禾塘处集合说:“不能让别人占了我们的祖屋,我们要去打坏该房子的东西”。之后,村民带着水管、铁锤等工具乘坐着黄某戊的后驱动车去到沙坪街。黄某戊将后驱动车停好后,其拿着水管就走在前面,带领村民到他们的祖屋处,打砸里面刚刚装修的东西。因为要打砸房屋,怕掉下来的东西砸伤路人,所以其就吩咐其中几个人拦住东方街和反帝街交汇处的十字路口的行人,而其拿着长约两米的铁水管拦住沙坪中学方向来的人和车,不让行人靠近。接着,其就指挥大排村的村民拿着铁锤和铁水管就开始打砸那间房屋的大门了。将大门砸坏后,就有十几个人冲进房屋里面打砸墙体,还有一些冲上了二楼,打砸二楼的窗户的防盗网并把防盗网砸坏扔到街上,还有一些人冲上了屋顶,打砸屋顶的石棉隔热层。黄某丙一开始用水管凿了几下大门的瓷砖和地转,然后走过来和其一起把守路口。大约十几分钟后,村民就打砸完了便离开了。23、被告人黄某丙(绰号:百草四)的供述,证实其曾两次参与打砸黄某辛的房子。第一次是在2013年12月21日左右,其也跟着大家一起去打砸黄某辛的房子,但当时其没有拿任何工具也没有进去打砸房屋,其只是拿着一根竹竿,然后负责在外面看风,同时维护现场秩序。第二次是2015年1月24日,其在南宁良凤江一个建筑工地做水泥工,见同村人“十三”佬讲沙坪镇的祖屋“三寿堂”被人占了,叫其回去处理一下。然后,到了第二日也就是1月25日,其从南宁搭车回沙坪,然后就和村中的二十多人一起去沙坪镇东方街67号的铺面,打砸那里的5号房产即是一栋正在装修的两层楼房。这次打砸是本村的“炮六”(被告人黄某甲)组织的,具体怎么商量策划其没有参加,当日下午16时左右,村民是在黄万能的小商店前集中出发的,其见状就跟去了。然后由“羊七”(被告人黄某戊)开着后驱动拖拉机载他们去,到了之后,其手持着一条削尖的长约1.5米的铁管就在一楼用铁水管捅墙壁的瓷砖,而且还撬地砖头。同时,其看到了黄某丁拿着铁锤,和十几个都拿着铁水管的年轻人便走了过去打砸了该栋楼房的大门、墙体、二楼的防盗网以及楼顶的隔热层。大约10分钟左右,他们就离开了。24、被告人黄某丁的供述,证实其曾两次参与打砸黄某辛的房子。第一次是在2014年大年初一10时许,他们分别拿着铁锤、铁水管去到沙坪镇东方街67号铺口开始打砸,当时67号连在一起的三个铺口都被他们打砸了。当时他们打砸了新安装的两扇铁门和一楼不锈刚防盗网窗,还有一楼的墙体。黄某乙、黄某甲等人都有份参与这次打砸。第二次是在2015年1月25日17时,其听到村民说他们在沙坪镇的祖屋被人家占了且正在装修,后来他们就集合了30多名村民,并到大排一队的祠堂处拿了水管、铁锤等工具,便坐着同村兄弟黄某戊的后驱动车去了沙坪街的祖屋处。到了那里后,黄某乙就拿着一根水管指挥着其他人守住两边的路口不让行人进来,而其则拦住沙坪中学方向的行人和车辆。当时,其和黄成基都拿着一把铁锤,接着黄某乙和黄某甲就指挥他们拿铁锤和水管打砸这间房子的大门。其用铁锤轮砸大门直至砸坏并掉在地上后,便和黄成基、黄某甲等十几个人一起拿着工具冲进房去,在房子里面打砸。他们进去后,就打砸墙体和洗手盘等物品,并把一楼的不锈钢网窗打坏。然后,他们就去二楼打砸,将二楼的不锈钢防盗网打坏、撬开、扔到外面的街道上。然后,还有一些人上了三楼,但是其没有去。大约十几分钟后,他们打砸完后,就乘坐着黄某戊的后驱动车离开了。25、被告人黄某戊(绰号:羊七)的供述,证实其曾多次参与这件事。第一次是2014年农历新年前的那一段时间,具体那一天其记不清楚了,只记得当天上午10时左右,黄某甲打电话给其,让其开后驱动到大排村的排二禾塘路口处接送人。其到那里后,有黄方正的儿子“三侬”,“八叔”(被告人黄某乙)、“六叔”(被告人黄某甲)以及黄乙基的儿子“假三狗”就上了其的车,而黄某丙、黄乙基和黄珍基的儿子“二侬”就骑着摩托车去。同时,他们带上了之前筹钱购买的水管、铁锤等工具。其把车停好后,村民就走到了他们黄姓祖辈遗留的宅基地里。黄乙基的儿子“假三狗”、黄某甲、黄某丙各拿着一把铁锤,黄珍基的儿子“二侬”、黄鹏多、黄万权、黄某乙、黄乙基等人拿着水管去,其也跟着过去,但是其没有拿任何的东西。到了那里时,屋主不在那里,楼房的大门、是一扇木门,之后拿铁锤的人就打坏木门,之后大家就进去打砸,整个打砸的过程是20分钟,当时楼房只是简单的装修,没有安装地板,打砸完后他们就用铁钉将木门封锁起来,当时其进一楼看时,看见楼房的墙体被打出了一个大洞,之后他们就离开了。回去后,黄某甲给了其60元的路费,我就收下了。第二次是在那次打砸之后,到了新年年初一,村民拿着铁锤、铁水管等工具去打砸,并在那里放鞭炮。由于是大年初一,他们村拜祭的人比较多,后来村长黄某乙就组织大家去“三寿堂”拜祭。接着,其就开后驱动搭一部分村民过去,剩下的村民坐摩托车过去。其记得当时“假三狗”以及黄某甲拿着铁锤去,很多人拿着铁水管去,到了那里后村民就进行打砸。当时,他们打砸时其没有进去,其只是在楼房外面看。几分钟后,他们就出来了,之后他们就回去了。这次其得到黄攀多的一个利是,里面是10元。第三次是在2015年1月25日18时许,黄某甲打电话给其,叫其开农用后驱动车到沙坪镇双六村委会排二队禾塘处接前往打砸沙坪镇东方街的67号房产的兄弟。其就开车前往,到了那里后,黄某甲给了其60元的油费,之后其就和黄乙基的儿子“假三狗”、黄方正的儿子“三侬”以及“三地”几个人去到了他们村祠堂的旧房子处搬铁水管、铁锤、刀具等工具放上后驱动农用车。然后,他们就出发去沙坪街。到了沙坪镇中心小学处,其将后驱动停好,兄弟们就手持着工具往“三寿堂”走去了。过了五、六分钟后,其也跟了过去,只见大门和二楼的不锈钢防盗网已经掉在地上了。当时,“假三狗”就用铁锤打砸房屋门柱上的瓷砖,二楼靠街上的窗也被打坏摔倒在街面上了,其还看见了黄鹏多、黄万权、“三侬”、“三弟”、黄乙基、黄珍基的儿子“二侬”等人拿着铁水管站在门口那里,其看了几分钟后就回到车上等他们上车。过了不久,他们就回到了车上,接着他们就离开了。当天晚上,他们在黄某丙家吃饭。后来,他们听说被他们打砸的房屋的屋主叫同姓的兄弟准备来到他们村打他们,当晚他们就决定了第二天再叫多点兄弟回来吃饭,商量对策。到了第二天,他们就在黄珍基家煮菜,后来在黄某丙家聚餐商量怎么办,村长黄某乙就对他们说要堤防对方的人来打,并让他们不要去街上打砸对方的房屋。26、灵山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2014年2月1日和2015年1月25日,五被告人故意毁坏的财物的现场位于灵山县沙坪镇东方街67-3、4、5号黄某辛和黄某壬的房产及房产的大门、窗、楼顶和墙体被打坏的情况。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使用的八角锤、铁水管等作案工具。27、钦州市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房屋转让协议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2004)灵执字第350-4号、(2008)灵执字第131-3号民事裁定书、(2006)灵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钦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书,证实灵山县沙坪镇东方街67-3、4、5号(曾称为69-3、4、5号)商铺原属灵山县沙坪供销合作社所有。2005年5月31日,陈茂红通过竞拍的方式取得东方街67-5号商铺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2005年10月18日,陈秉文(被害人黄某壬的丈夫)通过竞拍的方式取得东方街67-3、4号商铺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2013年5月15日,陈茂红将东方街67-5号商铺转让给李锦南(被害人黄某辛的儿子)。28、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2015年9月21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的家属代五被告人赔偿了人民币6554元给被害人黄某辛(该款暂存于灵山县人民法院)。关于辩护人黄昌回当庭出具的土地所有权状、地价税缴款书、土地所有权移转通书、契约书、“黄三寿堂”经历等证据,经查实,土地所有权状、地价税缴款书、土地所有权移转通书、契约书这些证据均为中华民国三十八年颁发的,而“黄三寿堂”经历没有撰写人签字,上述所有证据与本案均没有关联性,因此,对辩护人黄昌回当庭出具的所有证据,本院均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认为他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灵山县沙坪镇东方街67-3、4、5号商铺是他们的祖宗房产为由,而组织多人持械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告人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等人积极参与实施故意毁坏行为,造成损失的金额达人民币6554元,数额较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的刑事责任均成立。在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提出犯意,并积极组织多人持械实施犯罪行为;被告人黄某丙、黄某丁持械积极参与并动手实施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均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戊负责接送及拦路,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五被告人持械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对五被告人应从严惩处。五被告人在归案后直至庭审过程中均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对五被告人均从轻处罚。五被告人的家属代五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黄某辛的经济损失,可对五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公诉人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戊是从犯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该案在当地群众中的影响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戊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二、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三、被告人黄某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四、被告人黄某丁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五、被告人黄某戊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黄庆华代理审判员  黄津钰人民陪审员  黄礼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