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劳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高付青与李红俊、靳得安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劳初字第73号原告:高付青,男,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红俊,男,成年,汉族。被告:靳得安,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付青诉被告李红俊、靳得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付青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付青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付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为187.5元,由原告高付青负担。审 判 长 关胜真代理审判员 刘兴华陪 审 员 王宏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