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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劳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高付青与李红俊、靳得安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劳初字第73号原告:高付青,男,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红俊,男,成年,汉族。被告:靳得安,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付青诉被告李红俊、靳得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付青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付青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付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为187.5元,由原告高付青负担。审 判 长  关胜真代理审判员  刘兴华陪 审 员  王宏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