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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刑初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和刑初字第00716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北街x号3-1-3。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15)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阎福宽、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4月29日16时20分许,在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X号中兴-沈阳商业大厦一楼丹妮爱特专柜内,趁营业员不备,将该专柜内待售的一件白色T恤衫盗走。经鉴定,被盗白色T恤衫价值人民币2061元。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5月2日15时许,在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84号兴隆一百商场一楼卡莎米亚专柜内,趁营业员不备,将该专柜内待售的一条亮灰色裤子盗走。经鉴定,被盗亮灰色裤子价值人民币1434元。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5月3日12时许,在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X号中兴-沈阳商业大厦四楼凯文凯利专柜内,趁营业员不备,将该专柜内待售的一件花色T恤衫盗走。经鉴定,被盗花色T恤衫价值人民币1878元。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5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洪某、赵某、程某的证言,被盗赃物及指认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截图,扣押发还清单、商场配货单、谅解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人口基本信息表,价格鉴结论书以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曾受到过刑事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能主动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5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苏博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