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程某甲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495号原告程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子哲、王国封(实习律师),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农民。原告程某甲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6年农历八月初二婚生子王某乙出生。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被告好逸恶劳、酗酒、赌博成性,经常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多次复发,被告在原告病发期间对原告不管不问。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个人财产归个人,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说的是以前的事,两人生气吵架很正常,被告没打原告。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据显示:崔珍与王某甲结婚登记时间为××××年××月××日。原告用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照片四张。原告用以证明被告多次殴打原告,造成原告身体多处伤害,从侧面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人程某乙出庭作证证言。程某乙陈述:其是程某甲的父亲,婚后被告经常打原告,劝被告戒赌,被告也不听。原告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后经常发生打架,并且被告赌博成性,经劝说没有任何改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质证后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有异议,被告没有印象,可能是摔伤。证人程某乙陈述不属实。被告为支持其辩解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结婚证两份。被告用以证明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质证后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经本院审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1与被告提交的结婚证,内容相互印证,形式、来源合法,应予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2,可以显示原告的受伤情况,在无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原告的证明观点。证人程某乙的证言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原、被告夫妻感情状况,但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依据当事人陈述、自认、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程某甲与被告王某甲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即2006年阴历八月初二)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现跟随被告方生活。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由要求离婚,双方形成纠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甲与被告王某甲登记结婚,两人是合法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基准。原告主张离婚,应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因原告程某甲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王某甲不同意离婚,因此原告程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程某甲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舒林审判员 金景利审判员 刘芳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阳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