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4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李秀秀与方杰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847号原告李秀秀,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被告方杰,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秀诉被告方杰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秀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秀秀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秀撤回对被告方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秀秀负担。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邸 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