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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李秀秀与方杰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847号原告李秀秀,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被告方杰,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秀诉被告方杰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秀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秀秀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秀撤回对被告方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秀秀负担。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邸 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