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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高振星与卢珍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287号申请执行人高镇星,男,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高涛,男,汉族,住址同上,农民。系申请执行人高镇星之父。被执行人卢珍,女,汉族,农民。卢珍与高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7月9日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卢珍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高镇星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抚养费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卢珍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卢珍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高镇星书面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卢珍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临民初字第0107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镇星发现被执行人卢珍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李军人民陪审员  韩普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