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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渭执字第00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曹艳与雷涛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艳,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渭执字第00226-1号申请执行人曹艳,女,汉族,系渭南高级中学教师。委托代理人张欣,男,汉族,居民,系申请执行人曹艳之丈夫。被执行人雷涛,男,汉族,系渭南市烟草公司职工。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1月6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26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雷涛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曹艳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雷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雷涛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雷艳书面向本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雷涛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0261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雷艳发现被执行人雷涛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刘娟洁代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