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兴元与文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元,文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李兴元。委托代理人李秀娥。被执行人文德林。申请执行人李兴元与被执行人文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文德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兴元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文德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李兴元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文德林的财产状况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永执字第28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李兴元发现被执行人文德林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缪文旭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游 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