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二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有德、覃爱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有德,覃爱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二初字第559号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鹿寨县建中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莫美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子华,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渡支行信贷员,特别授权。被告张有德,1975年9月24日。被告覃爱珍,女,1979年3月11日,住址:广西鹿寨县中渡镇石墨村中村屯,身份证号:4527021979********。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有德、覃爱珍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还清所欠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红民审 判 员 张舒婷人民陪审员 韦积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世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